城市港口及江河兩岸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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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15日國家環境保護局批準 1990年1月1日)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控制城市港口區域環境噪聲污染,以保障港區內外居民和工作人員有一個安靜的環境,特制訂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港口及江河兩岸區域環境噪聲的標準值、適用區域的劃分及監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海港和內河港港區范圍和江河兩岸鄰近地帶受港口設施或交通工具輻射噪聲影響的住宅、辦公室、文教、醫院等室外環境。 本標準中的環境噪聲是指影響人民日常生活、工作和睡眠的交通噪聲(港區公路、鐵路專線和船舶航運)、港區作業噪聲、港內建筑施工噪聲和社會公共噪聲。 2 引用標準 GB3096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3222城市環境噪聲測量方法 3 標準值和適用區域的劃分 3.1 城市港口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等效聲級)列表如下: dB(A) 3.1.1 本標準值是指表中規定時間內所測等效聲級的極限值。夜間偶然出現的突發噪聲(如鳴笛聲),其最大值不得超過標準值15dB(A)。 3.1.2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范圍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生活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3.1.3 “一類區域”是指港區內住宅、文教、醫院、機關所在地區以及船流量每小時60艘以下的江河兩岸地區。 3.1.4 “二類區域”是指船流量每小時60艘以上的江河兩岸地區。 3.1.5 本標準中港口區域和江河兩岸的范圍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 3.2 港區內的碼頭作業區、泊位、庫場區、輔助區等工作環境,按我國《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執行。 3.3 港外與港區相鄰的城市各類功能區域,按GB3096執行。 4 監測方法 4.1 測點位置應選在戶外離建筑物1M、高1.2M以上的噪聲影響敏感處(如住宅、辦公室的窗外)。 4.2 噪聲級測量及等效聲級的計算,均按GB3222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大氣處提出。 本標準由同濟大學聲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洪宗輝、王賢、郭秀蘭、林觀輝、洛本君。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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