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
國家環境保護局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控制城市環境振動污染而
制定。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區域環境振動的標準值及適用地帶范圍和監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區域環境。
2 引用標準
GB 10071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
3 標準值及適用地帶范圍
3.1 標準值
dB
━━━━━━━━━━━━┯━━━━━━┯━━━━━━
適用地帶范圍 │ 晝 間 │ 夜 間
────────────┼──────┼──────
特殊住宅區 │ 65 │ 65
────────────┼──────┼──────
居民、文教區 │ 70 │ 67
────────────┼──────┼──────
混合區、商業中心區 │ 75 │ 72
────────────┼──────┼──────
工業集中區 │ 75 │ 72
────────────┼──────┼──────
交通干線道路兩側 │ 75 │ 72
────────────┼──────┼──────
鐵路干線兩側 │ 80 │ 80
━━━━━━━━━━━━┷━━━━━━┷━━━━━━
3.1.2 本標準值適用于連續發生的穩態振動、沖擊振動和無規振動。
3.1.3 每日發生幾次的沖擊振動,其最大值晝間不允許超過標準值10 dB,夜間不
超過3dB。
3.2 適用地帶范圍的劃定
3.2.1 “特殊住宅區”是指特別需要安寧的住宅區。
3.2.2 “居民、文教區”是指純居民區和文教、機關區。
3.2.3 “混合區”是指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工業、商業、少量交通與居民混合
區。
3.2.4 “商業中心區”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
3.2.5 “工業集中區”是指在一個城市或區域內規劃明確確定的工業區。
3.2.6 “交通干線道路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
3.2.7 “鐵中干線兩側”是指距每日車流量不少于20列的鐵道外軌
宅區。
3.2.8 本標準適用的地帶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3.3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4 監測方法
4.1 測量點在建筑物室外
面中央,標準值均取表中的值。
4.2 鉛垂向Z振級的測量及評價量的計算方法,按國家標準GB 10071有關條款的規
定執行。
查看評論最新評論|
發表評論|
相關新聞|